油煙整改通知 |
發布時間:2019-03-31 19:17:10 | 瀏覽次數: |
渾南區關于加強餐飲業油煙整治的通告
為有效遏制餐飲業油煙污染,進一步改善城區空氣質量,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精神,以及《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15]33號)的有關要求,按照《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6年沈陽市“抗霾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沈政發[2016]13號)的工作要求,積極推動鼓勵餐飲企業委托專業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油煙治理、運行、維護工作,保證餐飲油煙穩定達標排放,切實改善我區環境空氣質量,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在渾南區范圍內開展餐飲業油煙污染整治工作。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餐飲業,是指以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為主的行業,包括企事業院校單位食堂、飯店、小吃店、快餐店、燒烤攤點和其他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 根據《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 計為一個餐飲單位。無灶頭或無油煙廢氣產生排放的面包糕點店、茶室、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餛飩店、面條店)、粥店、冷熱飲店等,不列入整治范圍。 二、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三、各餐飲業及油煙排放單位應委托專業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油煙治理、運行、維護工作,保證餐飲油煙穩定達標排放。 四、環保分局將聯合公安等相關部門于2016年11月15日開始對餐飲業油煙排放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對高油煙排放的餐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和油煙排放監測。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將依法進行處罰、限期整治以及停業關閉。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沈陽市環境保護局渾南分局 201年3月1日 |
上一篇:搜索產品關鍵詞 下一篇:搜索關鍵詞 |